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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及运用
夏锦文   2015-12-07

编者按】 今天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2124,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到“法治思维”概念,郑重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为纪念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帮助全市党员干部科学理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本质、内涵及其运行,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为“最美扬中”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现将镇江市委书记夏锦文同志20151010日发表在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的《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及运用》一文推荐给大家,供参阅。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及运用

规则思维及其运用

权利保障思维及其运用

权力制约思维及其运用

责任思维及其运用

公平正义思维及其运用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及运用

中共镇江市委书记夏锦文

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思维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到“法治思维”这一概念,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法治思维在本质上是合法性思维、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它是主体以法治基本内涵为约束和指引,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包括规则思维、权利保障思维、权力制约思维、责任思维、程序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等六个方面内涵。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是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规则思维及其运用

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缺乏规则意识,不善于根据规则进行思维,就无所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许多重要场合特别强调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有规矩意识,要讲规则、守规矩。因此,对于规则思维的科学认识和研究,确立规则意识、运用规则思维是理解、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普通公民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规则思维是遵守、尊重、依据和运用规则进行的合法性思维、平等思维和理性思维。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无论对于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党员还是群众,规则思维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规则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基准,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运用规则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规范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方式。规则思维强调只能以现存法规为基础,以忠实于法律文本载明的规则进行思维,不能动辄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来替代规则作为思维依据。规则思维反对以贬损、弱化规范的方式进行的所谓“创新思维”,它同样不能是随意性的、个人性的、散发式的、想象性的形象思维。习近平指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在发表讲话、制定文件和进行决策时,都必须对照宪法和法律,看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到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话不说,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不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实际上就是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提出的规则思维的基本要求。在法治国家中,规则思维是基础性思维,具有公共性和通用性。规则思维要求公民将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依据规则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依据规则来调整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规则理解、判断他人行为。对于政府及公职人员来说,规则思维内含的规则意识、依据规则的思维,既是对公权力行使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职人员的有效保护。规则思维对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县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法治实践中,无论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还较为普遍的缺乏规则意识,缺乏尊重规则、准确运用规则进行思维的习惯和能力。在培育和运用规则思维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规则缺失、规则冲突、规则错误等问题,协调好规则与原则、政策以及改革创新的关系。全社会尚未真正确立起对法律规则的敬畏、尊崇和信仰,缺乏依据规则、规矩进行思考、分析、处理各种关系和问题的思维意识和自觉。如:后果取向替代了规则取向的结果主义思维;信奉潜规则的思维;超越规则的特权思维;权力膜拜的唯上思维;“找人不找法”的关系思维;其他缺乏规则意识、规则思维的各种“任性”思维等等。

因此,在运用规则思维并付诸实践时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一是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法律的要素包括了规则和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规则与原则发生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作为纠正规则失误的依据、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而得到适用。适用法律原则而放弃或突破规则作为例外,应受到极为严格限制。二是规则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规则整体上是一致的。法律规则制定与实施离不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政策的贯彻与实现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推动和保证。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在遇到党的政策与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应强调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在处理规则与政策的关系上,要反对以政策替代法律规则的错误认识、错误思维,也要防止只讲规则,完全无视政策作用的片面认识、片面思维。三是尊重规则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运用规则思维,正确对待尊重规则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创新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以往的改革实践中,我们曾采取过“摸着石头过河“鼓励先行先试”等策略,也有过“闯法律禁区”,“良性违法、良性违宪”等争议性做法和理论,这些做法在当时推动了改革,有其特殊的时代意义。但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化改革和推动创新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尊重规则与改革的关系,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那种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一味尊重规则就会迟滞改革;认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认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等等,诸如此类的认识是要不得的。习近平指出: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二、权利保障思维及其运用

权利保障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的权利保障思维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无救济即无权利等三个方面。

1.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将人权保障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他尤其重视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哲学解读并付诸实践。2004729,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指出,科学发展观坚持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习近平的权利保障思维中,他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宪法实施直接联系起来。他说,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2.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绩之本,在于为民 2004年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提出,各级干部要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最高目的。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切实做好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正确的群众观,树立民本意识,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2124日,习近平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历史实践证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是必由之略,也是根本保障。

3.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的救济是因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救济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权利救济是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保障。201212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明确要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2月23,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他同时指出,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的权利保障思维不仅体现在逻辑上和理论上,而且贯穿于法治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科学立法保障权利。公民的需要、利益只有通过法律的承认和认可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加强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是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必经步骤,也是权利保障思维实践展开的逻辑起点。二是依法行政保障权利。习近平非常重视依法行政,多次强调要通过行政权的正当行使来保障权利的实现。20132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三是公正司法保障权利。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尖锐地指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权力制约思维及其运用

权力制约与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习近平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举措: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系列有关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反腐败斗争、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权力的规范行使是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表明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权力制约思维是将权力制约的精神理念、基本原则、实践要求运用于权力行使过程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它是对权力结构科学化、权力行使法治化的理性认知过程,也是权力主体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活动。从认知规律的角度来看,权力制约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有限性的认识,一种有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一种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的理念。只有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运用权力制约思维来认识、分析和处理各种权力现象,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四个全面的总要求。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历来是我党治国理政、反对腐败、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包括: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强化权力制约意识、提升权力监督观念;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意识,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树立正确的权力运行观,以法律规范权力等几个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不断变化、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权力运行体系和监督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更加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反对腐败、从严治党。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迸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近平进一步总结了加强权力制约思维、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制约监督机制的总体思路: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习近平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中央纪委对制约和监督权力进行了新的探索,明确了一些新思路,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制度效力;按照制约和协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督。这些新举措,在权力制约和反腐倡廉实践中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对腐败和加强权力制约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四、责任思维及其运用

习近平关于责任思维的重要论述,将个人的责任担当与社会使命联系起来,鲜明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又明确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重要思想,要求领导干部树立责任意识和责任思维,将责任概念与法治中国建设相融合,为责任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对于责任问题,习近平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责任思维是责任主体对自身角色、职责内容、相应后果的一种认知活动,以及运用这种观念分析、处理责任问题的逻辑过程。责任思维首先意味着一种认真履职的担当意识。其次,责任思维还意味着一种“有权即有责、权责一致”的观念。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掌握什么权力,就意味着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习近平强调,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最后,责任思维也是一种后果性思维,体现了不履职或怠于履职所带来的代价。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责任思维的实践机制主要表现为各种有关职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关于责任承担的追责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有关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建设也得到了加强。

习近平同志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合格,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这一重要论述为责任思维的实践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一是强化矢志不渝的责任思维与担当。习近平一再强调:“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于旗帜鲜明,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二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问责机制,确保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习近平指出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各地普遍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是“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的落实就会流于形式。

五、公平正义思维及其运用

公平正义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早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中,习近平就意识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把公平正义贯彻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之中。201522日,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习近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

1.公平正义思维的依法执政论。依法执政,是党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丽改变。“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生活所固有的内在维度,公平正义问题俨然成为我们党正在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党能不能长期执政的问题。

2.公平正义思维的经济发展论。人们的行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到经济领域最根本的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过细,宏观经济调节还不完善,市场监管问题较多,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公共服务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是不相符合的。”习近平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在经济发展的更高水平上维护公平正义。

3.公平正义思维的保护弱者论。在全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心工程,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弱势群体倾斜。一是要抓重点,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二是要抓实在,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三是要抓持久,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长期任务来抓,锲而不舍向前走。四是要抓组织,各级干部要带领群众一起干,通过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生活。”

4.公平正义思维的自主共享论。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在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方面,改革开放和和平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实践空间,也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营造鼓励人民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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