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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执政党建设关系思考
佚名   2015-07-15

[摘要] 在依法治国战略下,把树立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新任务,是新的历史阶段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实现国家发展总战略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权力行使与宪法法律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合法性的关系,是党治国理政涉及法治层面的几个重要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治国理政; 执政党建设; 逻辑关系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15)03-0052-07

树立法治思维,是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题,以深入、完整和具体的部署将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到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必须将法治思维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全部实践之中,使执政党建设科学化与国家建设的法治化相对接。

一、执政党建设树立法治思维的时代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动不断推进,形成了许多创新亮点,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问题、提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形成“五位一体”党的建设新布局、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等,显示了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党中央在执政党建设中提出树立法治思维的新任务,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要求。

首先,把树立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新任务,是新的历史阶段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下,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的特殊角色,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艰巨使命。如何正确处理好领导与执政的关系,是世界政党政治运作中没有碰到过或者说事实上不存在的问题,国外多党制或两党制的竞争型制度设计下,轮流执政的党不具有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长期执政,是国家和社会建设的领导核心。在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既有丰富的成功经验,也有值得反思的失误教训。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对党政关系问题进行了思考,强调必须改变党政不分的局面。1989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从方式的角度提出问题,他指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我们在强调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认真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1]。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认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还不完善,“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从事实看,党在理顺领导与执政两者关系上做出了努力,如明确阐述了党的领导内涵,清晰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形成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等等,取得了认识提升和实践发展的成绩。然而,突破性的进展不够显著,显著性的成效展示不足,改善领导和执政关系上缺乏标志性的切入点。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强化了党将一切执政活动纳入法律框架下的法治意识,将法治思维融入执政党建设,为新阶段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突破提供了崭新思路。

其次,把树立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新任务,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思维方式体现的是方法论。妥善解决问题,依靠正确的方法,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离不开方法科学化。“能不能正确判断形势,能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能不能顺利推进工作,关键看有没有科学的思想方法”[3]。重视思想方法是党的建设基本经验,也是历史传统之一。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遭遇曲折的经验教训时,党中央认识到,不同时期的条件和不同任务的要求,需要形成相应的思维方式。党的历史方位发生转变后必须实现革命思维方式的转变,继续延续传统的思维方式,用革命战争年代的方法搞社会主义建设是行不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的抉择,其实就是思维方式转变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中央倡导解放思想,在开拓创新中一些新的思维方式受到高度重视,先后强调了辩证思维、创新思维、系统思维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又向全党提出了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底线思维、顶层思维以及法治思维能力的新要求。这些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体现,都十分重要,其中,法治思维尤其突出。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缓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三次提到法治思维,指出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讲话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这些论述表明,法治思维被提到重要位置,是否具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成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

再者,把树立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新任务,是实现国家发展总战略的必然要求。1978年至今37年,当代中国已进入“后改革”阶段,首要的任务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一步发展中,现实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巩固改革开放成果要求在“后改革”阶段的“涉险滩”“啃硬骨头”中攻坚克难。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形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历届党中央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继承和发展,又是谋划实现超越式发展的创新举措,是部署“后改革”阶段促进国家发展的总战略。“四个全面”布局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以四个方面聚焦党治国理政的时代任务;其二,以“全面”显示推进执政党和国家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其三,以互动连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相互关系。在“四个全面”这一国家发展总战略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四个方面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后改革”阶段国家发展取决于“四个全面”布局的有效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也依赖于“四个全面”布局的顺利实现。树立法治思维对实践和实现“四个全面”布局举足轻重。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突出强调了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布局中的重大意义,他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求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四个全面”布局呼唤法治思维,国家发展总战略要求执政党将树立法治思维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仅从思想上而且要从行动上转变治国理政的方式,转变思维方式是关键。思维方式受时代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特定的历史环境在思维方式养成中留下深刻烙印。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就会成为的定势,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品格要求执政党要随着时代条件和历史环境的变化,及时转变和更换思维方式。中国共产党是在革命战争锤炼下成长起来的,长期革命实践训练养成的思维习惯,在历史条件发生变化后必须实现相应的转变。党执政后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新的任务决定了完全不同的工作方法和路径。但是,一方面由于缺乏法治传统的历史缺憾;另一方面也由于传统思维方式的惯性支配,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沿袭革命思维方式开展工作的痕迹十分明显。发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开展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强调政治压倒一切,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常态。未能深刻认识党的两大历史性转变,未能及时调整思维方式,因此导致一系列的失误,斗争、运动的革命思维方式支配下遭遇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深刻汲取思维方式转变上的教训,是总结历史经验理性自觉的体现。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社会进步带来了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日益提升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是执政党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和顺应。然而,思维方式的转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认识它不容易,落实到实践中更是难事。

从现实看,全面依法治国还面临许多思维方式的障碍,树立法治思维需要克服和摆脱思想方法的惰性支配。1980年8月,邓小平在论述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制度改革问题时,分析了以“官本位”为代表的封建主义人治思想遗毒对我国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的影响,十分精辟。转变思维方式,树立法治思维受到传统惯性的阻力不可小觑。以往历史实践中,我们主要依靠政策思维的方式、组织决定的路径、行政管制的手段进行治国理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个人意志在起作用,习惯于按照“领导指示”、“长官意志”、“红头文件”、“上级命令”进行决策指挥和行为处事,这都与法治思维格格不入。一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所有这些法治不彰的表现都与缺乏法治思维有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切实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向法治思维方式的转变,自觉使党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要求之下,以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执政行为体现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性,实现党治国理政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统一。

二、党治国理政涉及法治层面的几个关系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党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大成果,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先进诉求。从法治层面规范执政党的行为,必须深入研究以下几个重要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5-1]。这个结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法治国的本质。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一致性?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毫无疑问,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现代文明有其共性特征和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顺应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尊重和体现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但是,普遍性不意味着划一性,共同特征不意味着没有差异。世界各国以各不相同的法治样式表现着特殊性,在法治的普遍要求下寻找和确定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道路。任何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受社会制度的制约,法治体系、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是制度的表现形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本质区别。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文明普遍要求,党的领导则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特殊本质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党的领导,就丢掉了统领之魂。其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正确轨道上行进的根本保证。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赋予其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使命和任务。当代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依法治国从上到下都达到了认识上的高度一致,但在究竟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怎样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按照哪些规则实行依法治国等问题上,思想观点还存在分歧,一些模糊认识、倾向误导和噪声杂音干扰着法治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国外敌对势力也竭力用恶意的偏见攻击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企图将西方“宪政”框架和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方向正确与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角度说,党与法之间不构成哪个大哪个小的关系,纠缠于“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容易模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认识。

第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依法治国涉及国家建设,依规治党涉及执政党建设,两者指向不同,但法治精神则使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不可分离。党中央反复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就将国家治理与政党治理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治理和政党治理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坚持国家治理与政党治理两个系统工程相统一的基点就是遵循法治。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国家治理法制化就是要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治国要求政党治理的规则化,政党治理规则化就是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矩办事。治国依赖国家层面的法律,治党依赖政党层面的法规制度。治党的法规制度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治党的法规制度调整的是党内生活、党内关系以及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治国的宪法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治党的法规制度规范的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治国的宪法法律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两者的联系主要是:治党的法规制度是党的意志集中体现,治国的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两者统一于法治的共同框架体系。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更进一步说,“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有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5-2]因此,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既不能相混淆又不可割裂开来,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的结论,蕴含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不可分离的内在逻辑。

第三,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关系。党治国理政包含政党与国家两个语境,是融国家事务和党的事务于一体的概念,需要梳理两者的异同。政党是一部分人基于共同旨意聚集成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是基于全体民众利益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两者的单位内涵、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都不一样。一般而言,政党主张不能与国家意志画等号。然而,现代政治实践中政党与国家的紧密关系,提供了政党主张可以成为国家意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人民、国家三者利益的同质契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本质以及创造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业绩,构成党的主张能成为国家意志的基本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将党的主张与实现人民利益和国家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聚合和凝练国家意志来实现党的领导力。党的主张能够成为国家意志,关键不是因为党握着政权,而是取决于党能否代表人民利益和引领国家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强调“善于”,意味着党的主张并非直接就是国家意志;强调“法定程序”,意味着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规则。这充分体现了党执政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获得国家主体认同的法治规范。作为国家主体的人民,认同党的主张能成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法定的载体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意志确立的制度载体,党的执政权力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则进入国家治理体系,党组织推荐的人选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则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的主张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则上升为国家意志[6]。法治规范是连接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路径依赖,党治国理政必须基于法治规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与国家的关系。

第四,权力行使与宪法法律规范的关系。权力既是党执政地位的象征符号,又是党治国理政的核心资源,如何正确行使权力成为党治国理政最重要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必须始终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党在执政实践中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关键是要时刻牢记权由民所授。尊重人民,必须敬畏权力;敬畏权力,必须敬畏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7]。现实中大量官员贪腐案例触目惊心,权力行使逾越法律底线的事实令人愤慨。一些领导干部权力观扭曲,在他们的观念里,权力来自于上级某个领导的青睐,来自于一些潜规则的关系,更有低劣者认为权力来自于金钱的交换,公然买官卖官。这样的观念驱动必然使权力成为一匹摆脱法治缰绳的野马,导致权力滥用、利益寻租、权钱交易、权权买卖。用法治观念统领和支配权力行使,必须充分发挥宪法法律的功能。宪法法律具有扎紧权力篱笆最好材质的特性,是关牢权力笼子最有效的制度,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具备其约束权力的崇高权威,必须树立其监督权力的重器地位。

第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合法性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地位来自于社会的认同,这是党治国理政合法性的重要体现。世界政党政治实践中,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和研究课题。“合法性”显然与法治有关,但它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政治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合法性是一个包含社会认同意义的政治概念,法律的价值只是获取社会认同的形式之一,像国外政党经过竞选打败对手成为执政党,当然是合法性获得的途径,但法律非唯一的形式,将合法性简单视为法律范围的概念是完全错误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表明,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建立在它实现人民利益和引领国家发展显著业绩的基础上,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党治国理政合法性的事实来源。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不能把合法性与法律相等同,但是社会认同还是需要法治规范来支撑。比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就是党治国理政合法性重要的获得渠道。人民群众寄法治国家前途的信心于党依法治国的决心,而依法治国的骨干实践者是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用“关键少数”的说法强调领导干部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中的角色作用,含义十分深刻。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是执依法治国之牛耳,选拔任用什么样的干部是党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获得和扩大合法性的关键。法治规范要求党治国理政必须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依法治国紧密挂钩,不仅要把法治素养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而且也必须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所有方法、途径、环节和程序都纳入法治的规范之下,在合法性基础上维护和增强党执政的公信力。

三、树立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理性选择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党的十八大后上升到战略高度加以定位,其意义不在于前面加上了“全面”两个字,而在于从严管党治党的思路实现了质的飞跃。它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将法治思维融入从严治党之中,树立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性选择。

第一,提高制度执行力需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制度是一种文明,国家治理的过程就是制度建构的过程,制度化水平反映文明发展的程度。制度建设伴随党的整个历史实践,但将制度问题突出强调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这个观点奠定了关于制度认识的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健全制度的实践促使认识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制度面前无特权、无例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强化了党的制度化意识。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制度执行力。他反复指出:“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8],“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9]党的十八大部署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反对形式主义放在纠正“四风”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执行力问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兑现制度的唯一环节是执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取决于执行的有效性,完备的制度体系因执行不力会被虚置,正确的制度体系会因执行疲软而走样。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必须以刚硬的制度执行力为前提。从方法论角度看,防止“制度虚置”“制度空转”“制度疲软”,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人治思维的重要特征是根本不把制度当回事,官本位的逻辑就是权势等级,“长官意志”的表现就是权力任性。在人治思维和“长官意志”下,制度只是挂在墙上的条文,中看不中用,什么程序规范、政治规矩、纪律规定,都可以不屑一顾。法治思维的重要特征是遵守规范的刚性约束,要求执行制度的不折不扣。树立法治思维为全面从严治党注入崭新的理念。

第二,增强政治定力需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党的十八大号召全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有我们自己的政治定力。所谓政治定力,就是在思想上政治上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困惑,坚持正确立场、保持正确方向的能力。依法治国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必须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面对一些对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疑惑、非议甚至攻击,增强政治定力应侧重于努力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事实证明,纲纪不彰,党将不党;法治不彰,国将不国。党治国理政一旦失去政治定力,后果将不堪设想。法治思维的准则是红线不能逾越,底线不可触碰,制度就是法治思维设置红线和底线的杠杆。非法治思维具有制度消解的冲击力,制度坚守、制度维护、制度完善必须以法治思维针锋相对。树立法治思维,应该深刻认识到,在依法治国战略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政治立场,更是一种法治行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有法理的依据,改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样必须合乎法治的规范。法治精神渗透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中,依法治国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方面面。法治思维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坚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法治思维,为指导全党增强政治定力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所必需。

第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需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环境学意义上的生态表示人们生存条件的状况,人类从被动适应自然环境到主动建设自然环境,形成生态文明的自觉标志。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它表明,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政治发展也有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法治意识在十分广泛的范围影响着政治生态。法治不仅关系国家层面的治理,而且关系到日常生活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各种关系的处置、矛盾的协调、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因此,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行为,更是人民的要求和期望。社会生活中,任何违背公平正义的事和现象都是污染政治生态的垃圾。例如,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不崇尚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崇拜权力、崇拜金钱、崇拜关系,大搞权权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干扰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这样的政治生态不加以改变,社会乌烟瘴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也会丧失殆尽。全面从严治党,树立法治思维,有助于通过全党坚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自觉,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营造社会法治氛围,创建健康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在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是一项不容懈怠的重要任务。历史实践中,关于培养什么样的干部、怎样培养干部,党在不同时期提出过许多具体的要求和不同的标准,也形成了丰富多样的途径。20世纪末,党中央明确提出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的要求,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关于“五位一体”党建部署中明确规定组织建设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10]。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总体作出肯定的评价,然而反腐败斗争揪出为数不少“老虎”“苍蝇”贪赃枉法的事实,明显暴露了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的机制漏洞和制度盲区。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队伍存在“强人翻船”现象,一些能力强、干劲大、效率高的官员陷入乱纪违法的泥潭。这些翻船的强人有的为社会做出过贡献,为人民办过实事,甚至受到好评,享有声誉,但逾越红线和触碰底线的挑战法治行为,则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极大破坏,也从根本上危害了人民利益。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将法治素养作为高素质干部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以德为先”要体现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把法治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扣好的“第一粒扣子”,指出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这些论述表明,必须以法治思维统领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7]。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首先体现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素质高不高,首先要看法治思维能力强不强。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中树立法治思维,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保证。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11]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灵魂,党治国理政必须使一切思想和行为受法治思维的支配。依法治国对执政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任务。从政治文明角度说,法治思维就是法治文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下,树立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体现。将法治思维作为法治文化建设来认识,既要努力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更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以法治思维体现的法治文化为人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江泽民文选:第一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2.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274.

[3]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77.

[4]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5:142.

[5]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2[-1],85[-2].

[6] 齐卫平.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是怎样的关系[N].解放日报,上海:2014-10-21,(10).

[7] 本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

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1).

[8] 本报记者.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1-15,(1).

[9] 本报记者.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1).

[10] 本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6-30,(1).

[1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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