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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
佚名   2015-06-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是顺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趋势”、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背景”、破解依法行政“大课题”的客观要求。因此,领导干部要按照建设执政骨干队伍的战略需要,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行动上才会有奋发向上的作为。当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法律法规,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常常把会打擦边球、会钻法律空子看成是思想解放和有魄力的表现;有的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认为法规制度只是“装门面”,往往以“工作需要”为幌子彰显特权思想。这些错误观念和行为的根源,就是法治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因此,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排在第一位的是强化法治信仰。一是对法治要有坚信不移之心。十八大提出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中必然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二是对法治要有执着坚守之心。坚信法治是前提,坚守法治是关键。要把法治信仰作为毕生的追求,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为实现法治中国目标勇于担当、不懈努力。要弘扬法治精神,时时自省、严格自律,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做到在任何时候、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三是对法治要有敬畏戒惧之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里,严的纪律就是党纪国法,就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对法纪要心存戒惧,视法纪为雷池,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底线思维。现实中,有少数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误以为“人治”办事效率高、工作力度大,这显然是只算小账、不算大账,只看眼前、不看长远,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摒弃人治思维、强化法治思维,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强化边界思维。《决定》提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边界是权力运行的底线。领导干部职权是法定的,其用权行为一旦突破底线,再辛苦的努力往往也是好事办不好、好心办坏事,再好的结果可能也是“毒树之果”。因此,要强化边界意识和底线思维,不能随意扩大自由裁量空间,更不能无视法治搞“自我授权”。二是强化平等思维。《决定》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就意味着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强化平等思维,不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自觉地、无条件地遵规守法,在用权上做到对上对下一个样,对己对人一个样,对内对外一个样,一把尺子量到底。十八大后,中央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无不彰显了法治的威严,也充分表明了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没有特殊干部。三是强化权责思维。《决定》指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要深刻认识到,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大家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才能不越位、不错位,才能不弄权、不出事。

善用法治方式,强化法治实践

提高法治能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依法办事,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在法治轨道上按规矩来。一是做到依法决策。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现实中有不少“三拍”干部,就是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对党和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提出了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必须依法办事、民主议事、科学论事,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二是坚持有法必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定下来的事情就要做好,立下来的规矩就要遵守,切实发挥示范效应,防止“破窗效应”。党纪严于国法。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划清界限,并作坚决斗争。三是自觉接受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务必讲责任、重监督。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一提到监督就反感,把监督当成“摆设”,甚至认为监督是在“找茬”、跟自己过不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这“7种监督”倒逼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监督意识,带头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

省委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全省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主阵地、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将深入学习研究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和优势,为全省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做贡献。一是注重发挥好“主渠道”作用。要将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党校培训的首修课必修课,科学设计教学计划、系统设置相关课程,推动四中全会精神第一时间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头脑,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将四中全会精神讲全讲透讲实,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目标、原则要求、主要任务与重点举措,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强化法治实践。二是注重发挥“思想库”作用。党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注重实际、实用、实效,紧贴中央和省委的工作思路、部署、节奏,紧贴干部的思想、能力、作风实际,紧贴法治中国和法治湖北建设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性、应用性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法治中国和法治湖北建设贡献智慧。三是注重发挥好“引领者”作用。省委党校在抓好自身学习研究宣传四中全会精神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对基层党校工作的指导。当前,要通过专题培训、科研协作、送教下基层等方式,帮助基层党校教师更好地理解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党校系统这个平台,努力实现全省党员干部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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