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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要以“法治为纲”
佚名   2015-07-15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法治角度理解和把握“四个全面”的意蕴,对未来中国有重要的意义。

应在新的历史语境中把握“四个全面”

“四个全面”有很多方面(尤其是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的创新,同时它又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执政思路。其对中国共产党30多年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概括性的表述,是在道路自信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完善与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路径的具体阐释。更重要的是,这“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地对原来思想的整合,而是对当今中国发展道路的新探索。就像《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所指出的:“如果把治国比喻成一本大书,那么法治就是大纲,纲立文顺、纲举目张。”以“法治为纲”是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彻底否定。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已经吃尽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苦头。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经济建设当成最大的政治,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毕竟是社会的一个方面,虽然它是基础性的,但它并不能代表社会的全部。相比而言,法治牵涉社会的各个方面,以“法治为纲”才真正抓住了国家、社会和公民全面发展的关键。

应辩证立体地解释“四个全面”“四个全面”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战略布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主线,法治中国建设是“四个全面”的灵魂。可以说,“四个全面”中的每一个“全面”都包含法治思维和理念。从理论上看,法治不仅是实现其他三个全面的保障,而且更主要的是串起了其他三个全面。抓纲治国,就是要抓住法治这个纲,纲举目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其他领域工作的抓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在法治之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不仅有了保障,而且有了更加全面的目标。虽然社会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但是全面实现的小康社会不仅是指经济上的富足,而且还包括人的尊严得到充分的凸显,民主、自由、权利得到全面实现。

应以“法治为纲”看待“四个全面”

以“法治为纲”,这是理解“四个全面”的关键。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纲目,在中国必须实行法治引领下的改革。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搭建了框架和轨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动力源泉。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既是手段方法,也是目标目的。以“法治为纲”,不是纯粹的法治主义。为了法治不管天塌地陷,这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难以被多数中国人所接受。以“法治为纲”意味着:法治是我们党转变执政方式的抓手,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法治是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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